浙江政府大力发展民营经济,重视民营企业的利益,视民营企业家为浙江的宝贵财富。2020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有了一大举措,通过了《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下称《条例》)。
l 问:《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有什么里程碑的意义?
答:这是全国范围内第一部有关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l 问:《条例》保障哪些企业?
答:顾名思义,《条例》保护浙江省内的民营企业,不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依法设立的企业。
当然省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促进工作,也可以参照适用本条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 问:听闻《条例》为民营企业平等准入提供了不少保障措施,可以说说具体有哪些吗?
答:市场准入——只要不是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民营企业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国企混改——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满足条件甚至可以控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开展合作,不得设置不平等条件。
招投标——明确列举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禁止行为。
政府行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
公平信贷——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工作人员尽职免责等方面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标准和条件。
l 问:除了平等准入外,《条例》还有哪些亮点?
《条例》的亮点非常多,比如:
1、提供灵活用地方式。
《条例》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用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租赁、租赁和出让结合、先租赁后出让等方式向民营企业公开供应土地并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
2、保证金融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拓宽担保路径
《条例》第二十一条 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提供的担保物价值等条件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违法要求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保证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化民营企业授信评价机制,对资信良好的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条件,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等产品的比重,提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或者其他创新型续贷产品,开发符合民营企业发展需求的融资产品。
《条例》第二十五条 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资金用于民营企业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风险补偿等。
3、确保政策稳定
《条例》第三十一条 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l 问: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工作中可以做些什么?
答: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为民营企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二是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
三是司法机关依法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四是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政策落实,综合协调相关工作。
五是各有关部门、驻浙直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营企业服务指导。
六是工商联和协会、商会根据法律法规、章程,做好民营企业服务工作。
总 结
《条例》出台,对于破解当前制约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振民营企业家面对复杂形势的信心,推动全省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